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陈某,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某某某某 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198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某某某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执行中牟县人民法院(2024)豫0122民初 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申请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25000元;案件受理费1538元;
2、请求依法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暂计算为人民币22523元(以借款本金12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的四倍,暂计算至2024年8月1日,实际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暂合计149061元
3、请求依法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 月 日作出(2024)豫0122民初 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张某某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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