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种证据,但怎么提供证人证言,可能很多人还未必了解,以为开庭的时候把证人喊着去就可以了,或者开庭的时候跟法官讲某人可以证实某件事情让他们自己去问就可以了,其实大谬。
今天就来聊一聊民事诉讼中应如何提供证人证言。
首先,要明白证人证言的证据属性,不是所有知道案情的人都可以作证
一般来讲,有效的证人证言必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证人必须能够正确、清楚地表达意思的人;二是证人必须是直接参与或者见证有关案情的人。
这就排除了那些"听别人说的"或者陈述不清楚有关待证事实的人,把这类人申请作为证人显然是徒劳无功的。
我们在开庭过程中,经常见到有的证人对于案件事实说不清楚,或者前后矛盾,又或者带有猜测性的陈述,这就导致了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大打折扣。
所以在申请证人之前,就应当要按照前述标准筛选有效证人。
其次,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一般会在开庭审理之前确定举证期限,并送达举证通知书给双方当事人。
因此,如需要证人出庭作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书要写明证人拟证明的事实并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特别要注意的是,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只是提前告知法院有证人要出庭作证,通知证人按时参加庭审的工作是当事人自己完成,不要以为是法院来安排,以免造成证人错过开庭时间。
第三,请人出庭作证应提前向证人了解情况并沟通证明事项
有人认为,提前沟通不就是串供吗?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
证人证言作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事先了解证明内容完全属于应有之义,只要是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即可。
之所以要提前沟通,最重要的是要让证人有思想准备,并提前了解拟证明的事项,以便在开庭时能够有针对性地陈述有关案件事实,避免说得不着边际、乱七八糟。
还有,有的书证需要证人当庭核实并作出说明的,如果不事先沟通过,证人在作证时,就有可能因为情绪紧张一时反应不过来,影响作证效果。
我们经常见到证人来到庭上后不知道怎么说,甚至自己来做什么都不知道,由此导致作证效果很差,这就是事先没有沟通过的原因。
第四,开庭时注意提醒证人有关事项
一是注意提醒开庭时证人不能旁听。在证人出庭作证之前,还有法庭调查的环节,如果让证人旁听,那就会导致证人失去证人资格,因此应注意提醒证人在正式开庭时在法庭外等待,待通知证人出庭时再进来。
二是注意提醒证人的带好身份证。未带身份证,可能连法院的门都进不去,更何况庭审中还需要核实证人身份,故未带身份证可能会带来一些麻烦,实无必要。
三是注意提醒证人作证后需要等待签字确认再离开。有的证人以为说完后就可以走了,结果等到庭审结束后需要证人签字时找不着人,这是不对的,没有证人签字确认的证言内容怎能作为定案依据。
当然,一般情况下法院也会提示这些事项的,但作为当事人更有义务要注意监督证人完成,避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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