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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点点关注不迷路!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需向设立该消防机构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确立了公安消防机构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规则,申请人需向设立该机构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实务中需注意材料完整性、程序合法性及期限要求,对中央垂直管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如省消防救援总队)需直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若遇管辖权争议或程序违法情形,可通过补正申请、复议听证或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权益。

第十条明确了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的复议机关是设立该消防机构的公安机关。例如,如果用户对杭州市消防支队萧山区大队的决定不服,应向杭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而不是区政府。申请人错误地向应急管理局申请复议,但被驳回,因为正确的复议机关应为萧山区人民政府,而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无管辖权。

有例外情况。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复函指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既不是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也不是派出机构,因此其复议案件应参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理。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或上级部门申请复议,但根据第十条,主要管辖机关仍是设立该消防机构的公安机关。

当消防机构被撤销或改制时,复议机关可能发生变化。例如,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成立后,原公安消防支队的职能可能转移,但根据第十条,复议机关仍应为设立该消防机构的公安机关,即杭州市公安局。

还需要注意申请材料的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等。申请人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和邮寄凭证,但被错误地指向了错误的复议机关。

第十条与第八条、第九条共同构成了针对不同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的复议管辖框架,确保案件由正确的上级机关处理。

一、第十条的适用范围与复议管辖规则

适用对象

公安消防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内设的消防支队、大队等(如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

具体行政行为:如火灾事故认定、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强制措施(临时查封)等。

复议机关确定规则

层级关系:向设立该消防机构的直接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示例:

对XX市消防支队作出的处罚不服 → 向XX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对XX区消防大队作出的查封决定不服 → 向XX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

例外情形

中央垂直管理机构:如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作为中央在湘单位,其下属机构(如市消防救援支队)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应为省消防救援总队(上一级主管部门),而非地方公安机关。

二、实务操作要点

申请材料准备

必备材料:

《行政复议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名称、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及日期,并签名/捺印);

原行政行为决定书(如处罚决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补充材料:

若主张程序违法,需提供执法记录(如执法证号、执法时间);

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需提交损害证据(如财产评估报告、医疗费用单据)。

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通过邮寄或窗口递交,需确保材料完整;

口头申请:可向公安行政复议机构现场陈述,由工作人员制作笔录并确认。

受理与审查程序

期限: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后5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补正要求:若材料不齐全,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逾期未补正视为放弃申请;

特殊情形:

紧急情况:若合法权益受威胁且公安机关未履职,申请人可立即申请复议,不受期限限制;

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执行场所应在3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复议机关,转交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三、常见争议与解决路径

管辖权异议

情形:申请人误向非管辖机关(如省公安厅)提交对消防大队的复议申请。

处理:接收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地市级公安局)申请,或直接转送并通知申请人。

程序违法抗辩

未告知复议权:公安机关未在决定书中告知复议权或期限的,复议期限从申请人知道权利之日起计算;

超期处理:公安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可直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证据链完整性

关键证据:需提供原行政行为决定书、身份证明及损害证据;

补充调查:若对事实认定存疑,可申请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调查取证(如现场勘查、证人询问)。

四、关联条款与扩展适用

与第十一条的联动

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对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交警支队、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复议(如对区交警大队处罚不服,可向市交警支队申请复议)。

与《行政复议法》的衔接

一般管辖原则: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选择向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垂直管理例外:对实行垂直领导的消防救援机构(如省消防救援总队),仅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五、典型案例参考

火灾事故认定复议案

案情:某市消防支队认定某仓库火灾系电气故障引发,企业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结果:市公安局审查发现消防支队未依法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确认程序违法并撤销原认定。

行政处罚争议

案情:某区消防大队对酒店罚款10万元,酒店以“未告知听证权利”为由向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

处理:区公安分局认定处罚程序违法,撤销罚款决定并责令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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