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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怎么变更诉讼请求

 

在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需遵循《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是具体的操作规则和实务指引:

一、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54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
《民诉法解释》第232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二、变更诉讼请求的条件

时间限制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变更请求(《民诉法解释》第232条)。逾期提出的,法院可不予准许(但符合法定情形的例外,如不可抗力)。变更内容要求不得改变诉讼标的:变更后的请求需与原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

例如:原请求为“解除合同”,变更为“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违约金”。
不得实质性改变诉的性质:如将合同纠纷变更为侵权纠纷,可能被认定为“新诉”,需另行起诉。法院审查标准变更请求需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答辩权、举证权)。法院可依职权审查变更请求是否会导致诉讼拖延或程序滥用。

三、处理流程

1. 当事人提出申请

书面申请: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明确变更内容及理由。口头申请:庭审中提出变更请求的,需记录在笔录,并经法院确认。

2. 法院审查与处理

准许变更的情形

若变更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对方当事人同意(或法院认为有必要合并审理),法院应裁定准许。
不予准许的情形

(1)变更请求超出原诉范围,构成新诉;

(2)变更请求可能损害对方程序权利且无法弥补(如举证期限不足);

(3)逾期提出且无正当理由。

3. 对方当事人的权利

答辩期与举证期

法院应重新指定答辩期和举证期限(《民诉法解释》第99条),保障对方当事人的抗辩权。
调解或反制

对方可针对变更后的请求提出反诉、抗辩,或申请法院调解。

四、实务操作建议

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尽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避免因逾期被驳回。变更理由需具体(如发现新证据、事实变化),并提供初步证据支持。明确变更后的请求避免模糊表述(如“赔偿损失”改为“赔偿50万元”)。书面申请中需列明原请求、变更后请求及法律依据。协商与调解变更请求后,可主动与对方协商调解,提高效率。若对方同意变更请求,法院可简化程序。风险防范若变更请求可能被驳回,需提前准备替代方案(如补充证据或另诉)。注意法院对“同一法律关系”的审查尺度,避免被认定为“新诉”。

五、特殊情形处理

增加诉讼请求需与变更请求区分: 变更:替换原请求; 增加:保留原请求并添加新请求。增加请求的,需对方当事人同意或法院认为有必要合并审理(《民诉法解释》第232条)。诉讼标的物灭失或事实变化例如:原请求返还特定物,但标的物已毁损,可申请变更为折价赔偿(需举证证明灭失事实)。

六、法律后果

对原请求的影响: 变更后的请求替代原请求,原请求视为撤回。对后续程序的影响: 变更请求后,案件审理范围以新请求为准,原证据需重新质证(若涉及新事实)。上诉与再审: 若法院错误驳回变更申请,当事人可上诉或申请再审。

七、示例模板(变更申请书)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原告):XXX

被申请人(被告):XXX

案号:(202X)XX民初XX号

申请事项:

请求将原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变更为“请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万元(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现因双方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利息(见证据X),原告此前遗漏利息请求,故申请变更。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签字)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总结

一审变更诉讼请求的核心是合法性与时效性,需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确保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并充分保障对方程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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