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网络贷款平台调整提前还款利息的
书面通知(参考模版)
××××××××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或借款平台):
本人×××,男/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于××××年××月××日通过“××××××××”手机APP(或电脑网络平台),借款人民币xxxxxx.xx元(大写:××××××××元整),借款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xxxxx。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个月,每月还款人民币xxxx.xx元。截至××××年××月××日,本人已按期还款××期,总计还款人民币xxxxxx.xx元,剩余本金人民币xxxxxx.xx元。现拟于××××年××月××日提前结清借款,但平台要求支付借款本息合计xxxxxx.xx元(含利息xxxxxx.xx元)。经核算,该利息对应的年利率远超法律保护的24%(或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或超过36%的绝对无效利息)上限,现正式函告如下:
一、超额利息的违法性说明
(一)实际年利率计算。
剩余本金:xxxxxx.xx元。
提前还款利息:xxxxxx.xx元。
实际用款天数: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xxx天,约xx.xxxx年=xxx天/365天。
年利率计算公式:
年利率=利息/(本金×实际用款天数)×100%=xxxxxx.xx元/(xxxxxx.xx元×xx.xxxx年)×100%≈xx.xx%
结论:平台主张的年利率xx.xx%超过司法保护上限24%(或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或超过36%的绝对无效利息)。
(二)合法利息金额。
金融机构(持牌网络小贷公司等):合法利息上限=本金×合法利率上限(24%)×实际用款天数=xxxxxx.xx元×24%×xx.xxxx年≈xxxxxx.xx元。
民间借贷(非持牌机构):合法利息上限=本金×合法利率上限(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例如2024年7月LPR为3.7%,四倍为14.8%)×实际用款天数=xxxxxx.xx元×14.8%×xx.xxxx年≈xxxxxx.xx元。
超额利息:提前还款利息-合法利息上限=xxxxxx.xx元- xxxxxx.xx元= xxxxxx.xx元。
(三)绝对无效利息金额。
绝对无效利息上限=本金×绝对无效利率上限(36%)×实际用款天数=xxxxxx.xx元×36%×xx.xxxx年≈xxxxxx.xx元。
超额利息:提前还款利息(或已还款利息)-绝对无效利息上限=xxxxxx.xx元- xxxxxx.xx元= xxxxxx.xx元。
二、具体主张
(一)要求重新核算利息。
请立即按年利率24%重新计算提前还款金额,本人仅支付合法利息xxxxxx.xx元(即总还款金额=剩余本金xxxxxx.xx元 + 合法利息xxxxxx.xx元 = xxxxxx.xx元)。
(二)拒绝支付超额利息。
对超出24%的利息超额利息xxxxxx.xx元,本人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并要求平台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调整后的还款金额。
(三)追回已付超额利息。
对超出36%的利息超额利息xxxxxx.xx元,本人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并要求平台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调整后的还款金额,并退还已付超额部分。
三、法律依据
(一)利率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第2条:“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25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26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原条款,已被删除,但司法实践仍沿用历史标准)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说明:尽管2020年修正后删除了原26条中关于24%-36%的表述,但司法实践中仍以“两线三区”原则处理历史纠纷(即24%以下受保护、24%-36%为自然债务、超过36%绝对无效;若借贷合同成立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适用原26条规定,超过36%利息无效且可追回;若合同成立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则以LPR四倍为上限(通常低于24%),但实践中对高利贷(如超过36%)仍直接认定无效。
(二)禁止高利放贷。
《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三)利息条款无效性。
《民法典》第122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注:出借人收取超过36%的利息无法律依据,借款人可据此主张返还)
《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注: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约定违反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民法典》第49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四、后续措施
若贵司未在××××年××月××日前书面同意调整利息,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投诉贵公司违规收取超过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
(二)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超额利息无效,并要求返还已支付超额部分;
(三)通过媒体及社交平台公开贵司的不合规行为。
通知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
1.借款合同复印件;
2.还款记录复印件;
3.提前还款的相关页面截图(已证明平台剩余本金及提前还款利息数额)。
操作建议:
1.送达方式:通过EMS邮寄(留存底单)并同步发送至平台官方邮箱,注明“关于要求调整利息的正式函告”;
2.证据留存:全程录音/录像协商过程,保留所有书面往来记录;
3.注意事项:若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未按照相关用途使用借款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制发此通知时需认真核实借款用途,已避免被起诉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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