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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开庭审理,原告最后一次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能否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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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开庭审理中,原告最后一次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能否按撤诉处理,需结合法律规定传唤程序正当理由综合判断。以下从法律依据、实务要点及例外情形三方面展开分析:

一、核心法律依据: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修正)及相关司法解释,按撤诉处理的核心条件是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具体规定如下:

1. 《民事诉讼法》第146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此条款明确,按撤诉处理的前提是:

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需有合法有效的传唤程序);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无合理理由未到庭);被告未反诉(若被告反诉,法院可缺席判决)。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234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此条款虽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进一步强调“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形。

二、实务要点:“多次开庭”不影响按撤诉处理的条件

“多次开庭审理”通常是由于案件复杂(如需要补充证据、鉴定、当事人申请延期等),但每次开庭前法院均应依法传唤当事人。若原告在最后一次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仍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按撤诉处理:

1. 法院已依法履行传唤程序

传票需以书面形式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且原告已收到传票;传唤时间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47条(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

例外:若原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原告未到庭的,法院可缺席判决或按撤诉处理(需结合公告程序合法性)。

2.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指原告未按传票时间、地点到庭,且未提前向法院申请延期(如因突发疾病、自然灾害等正当理由);若原告已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仍拒不到庭,可认定为“无正当理由”。

3. 被告未反诉或反诉已处理

若被告在诉讼中提出反诉,法院可就反诉部分缺席判决,而非按撤诉处理本诉;若被告未反诉,原告拒不到庭则可能按撤诉处理本诉。

三、例外情形:哪些情况不能按撤诉处理?

即使原告最后一次拒不到庭,若存在以下情形,法院不得按撤诉处理

1. 原告有正当理由未到庭

如突发重大疾病(需提供医院证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导致交通中断)、被限制人身自由(需提供司法机关证明)等;原告需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如《延期开庭申请书》),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延期审理。

2. 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若案件处理结果与原告无关(如公益诉讼中原告仅为形式当事人),或按撤诉处理将损害第三方权益,法院可不准许按撤诉处理,继续审理。

3. 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法定代理人拒不到庭的,法院应依法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4条)。

四、按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

若法院认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无正当理由,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将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1. 本诉终结

案件本诉部分视为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法院不再继续审理;

2. 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5条,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3. 重新起诉的限制

若原告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若原告以“新的事实”或“新的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依法受理。

总结

多次开庭审理中,原告最后一次拒不到庭能否按撤诉处理,关键看是否满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无正当理由”的法定条件。若法院已合法传唤且原告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可按撤诉处理;若存在正当理由或程序瑕疵,法院不得按撤诉处理。实务中,原告需注意及时行使诉讼权利,避免因无故缺席丧失实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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