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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辩律师教你取保候审并附成功取保候审的申请书模板

 

专业刑辩律师教你取保候审并附成功取保候审的申请书模板

作者:张春律师 广东知恒(广州)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副主任、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案辩护;

陈婉雯刑事团队核心成员,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辩护

备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能转载

当家人突然被刑事拘留,每一分钟都像被拉长。在焦虑与慌乱中,“取保候审”成为一道希望之门——它意味着被羁押者可能暂时重获自由,在案件审理期间回家等候。但这道门如何开启?需要哪些钥匙?是刑事案件的家属需要了解的内容,张春律师团队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也办理了很多取保的案件,为了让大家更了解我们的办案流程,我们将取保候审的流程做简要的拆分,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当事人还有家属。在文章后面我们团队附上已经成功申请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模板供参考。

一、取保候审:法律给予的自由呼吸空间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当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法定条件时,司法机关可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在不羁押的状态下等候审判。但取保候审并不等于案件终结,而是基于较低社会危险性评估的临时自由许可,所以在取保以后案件也不能松懈,后期如果证据收集完毕,司法机关认为有逮捕的必要性,仍然有可能会被采取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核心价值,主要在于如下几点:

人权保障:最大限度减少审前羁押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符合“无罪推定”原则与精神。也就是说,现有的证据达不到必须拘留的状态,没有逮捕的必要性,或者是有重大疾病、怀孕等,还有部分案件可以没有社会危害性申请到取保候审。

司法经济:缓解羁押场所压力,节约司法资源,比如近几年两卡犯罪高升,帮信罪的案发仅次于酒驾,某些地方的看守所没有那么多场地关押,而此类案件又不是疑难重大复杂的,部分司法机关会先办理取保候审。

社会回归:允许嫌疑人维系工作与家庭联系,降低羁押带来的负面效应。

二、开启自由之门的钥匙:谁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结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下主体拥有申请权利:

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可直接向办案机关递交书面申请;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可代为申请;辩护律师:律师基于专业判断,是最重要且高效的申请主体

比如我们团队近期办理的F某某工程项目的诈骗案件,在侦查期间我们撰写了专业的法律意见,约见了承办检察官,在第37天成功阻击了逮捕,检察院作出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最终我们拿到取保候审决定。再后期我们继续与司法机关还有当事人沟通,后来本案转为民事纠纷,没有再移送到检察院。

(F某某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申请取保候审的黄金时机:取保候审申请可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提出,但拘留后的37天内(俗称“黄金救援期”) 尤为关键,需争分夺秒准备。

三、解锁条件:法律框定的自由通行证

并非所有案件均可取保,需满足《刑事诉讼法》第67条列明的任一条件: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行本身较轻】;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是最常见的情形,核心在于“社会危险性”评估】;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基于人道主义考量】;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防止超期羁押】;

总结:司法机关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的五大维度:

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是否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是否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干扰证人作证、串供?是否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是否企图自杀或逃跑?

四、实战指南:如何一步步赢得取保候审?

第一步:精准评估案情与可行性

咨询专业律师:立即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律师能基于罪名、证据、情节、当事人背景(有无前科、固定居所、工作、家庭情况等)进行专业、客观的可行性判断,避免盲目申请。了解涉案罪名与可能的刑罚:这是判断是否符合“可能判处”条件的基础。

第二步:精心准备取保候审申请书(核心文件)

明确主体:清晰写明申请人(如律师代申请,需注明与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及授权);信息完备:嫌疑人/被告人姓名、涉嫌罪名、羁押地点、案由(如知晓);核心论证:围绕取保条件(尤其是“社会危险性低”)展开充分说理:案情分析: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证据存疑、可能不构成犯罪或刑罚较轻,应清晰阐述;法律依据引用:准确引用《刑事诉讼法》第67条等相关规定;请求明确:清晰请求办案机关(具体到哪个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批准取保候审;格式规范、语言专业:体现专业性。

☆而在取保候审申请书中,其重中之重是对社会危险性低论证,应当重点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展开:

固定居所与稳定生活:提供户籍证明、房产证、租房合同、家庭情况说明等,证明有稳定的生活基础,不会流窜。

工作与社会关系:提供在职证明、收入证明、社区证明等,展现其社会正面评价与责任感。

一贯表现良好:如有单位/学校/社区的表扬信、获奖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非常重要)。

认罪悔罪态度(如适用):如有自首、坦白、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必须强调并提供证明材料(如谅解书、退赔凭证)。

家庭特殊需求:如系家庭唯一经济支柱、有未成年子女或老人需其抚养照顾(提供户口本、出生证、病历等证明)。

健康问题:如有严重疾病、传染病(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怀孕或哺乳证明。

保证措施承诺:明确表示愿意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第三步:选择并落实保证方式

保证人保证:

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义务:监督被取保人遵守规定;发现违规及时报告;协助被取保人及时到案。保证人需出具《保证书》,签字确认。

优点:无需大额现金。

缺点:找到完全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有时较难;保证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保证金保证:

金额:起点1000元,根据案情、社会危害性、经济状况等综合确定,无固定上限。缴纳至执行机关指定银行账户。

优点:相对简单直接。

缺点:需一次性支付,经济压力可能较大。

【退还:取保候审结束且无违反规定情形时,凭通知和凭证可退还。】

第四步:提交申请与材料

由律师或申请人将取保候审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明、证明社会危险性低的材料、保证人材料/保证金缴纳准备)递交给负责案件当前阶段的办案机关:

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办案的派出所、刑警队、经侦队等)或检察院(自侦案件)提交。审查起诉阶段: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判阶段:向人民法院提交。提交方式:建议当面提交并要求签收,或通过邮寄(保留邮寄凭证)。

第五步:跟进与沟通

等待决定:办案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决定(复杂情况可延长至七日)。通知方式通常为书面(《取保候审决定书》或《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

律师沟通:律师应积极与办案人员沟通,补充必要信息,解答疑问。

结果应对:

批准:按通知要求办理手续(签保证书、缴纳保证金等),接人。务必严格遵守取保候审规定!不批准:律师可了解原因,视情况申请复议、复核,或在符合条件时再次申请(如出现新情况:病情加重、羁押期限将满等)。

五、取保成功后的“紧箍咒”:必须遵守的规定

获得自由并非无约束,《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了被取保人必须严格遵守的义务:

核心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通常为居住地派出所)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可能附加的义务(根据案情选择适用):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不得从事特定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违反后果:轻则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责令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重则可能被监视居住或直接予以逮捕!

六、常见误区与风险警示

误区一:“花钱捞人”/“关系搞定”: 警惕声称“包取保”的中介诈骗!取保是严肃的法律程序,成功与否取决于法定条件与专业工作,绝非金钱交易或关系运作。

误区二:“取保=没事/案子结束”:取保仅是强制措施变更,案件仍在进行中,仍需接受后续调查、起诉和审判。

误区三:申请材料准备不足或缺乏针对性:未围绕“社会危险性低”进行有力论证,材料零散或缺乏证明力。

误区四:忽视律师作用:专业刑事律师在案情评估、法律文书撰写、与司法机关有效沟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自行操作容易错失良机。

风险:违反取保规定:这是导致取保被撤销甚至被逮捕的最大风险源。务必清晰理解并严格遵守所有规定,与执行机关保持联系畅通。

结语:自由之路,专业与权利同行

申请取保候审,是在法律框架内争取人身自由的合法途径。它考验着对法律程序的精准把握、对申请要点的充分论证,以及对自身义务的严格遵守。理解规则、善用权利、借助专业力量,方能在法律的经纬中,为自由争取宝贵的空间。自由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而守护权利的关键钥匙,往往握在清醒认知与专业行动之中。

附取保候审申请书模板(借贷型的诈骗案,涉案金额6000多万,成功取保):

恳请对涉嫌诈骗罪的C某某

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申请书

申请人:

张春,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819299141,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层01-13单元,邮政编码:510630,系犯罪嫌疑人C某某的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

C某某,汉族,身份证号:***************,地址:***************。****年*月**日被Q市公安局Q分局以涉嫌诈骗罪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同年*月*日Q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目前C某某被羁押于Q市强制戒毒所医学隔离,隔离结束后送至Q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

对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C某某做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决定。

事实与理由:

C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目前由贵局侦查中,申请人受C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申请人了解到C某某被羁押在Q市看守所,由于疫情目前在Q市强制戒毒所医学隔离,即使是C某某从拘留所隔离结束送至看守所,由于疫情贵局也无法提审,辩护人依旧无法会见,这实际上是无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目前案件也已经侦查完毕,申请人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规定”)第八十一、八十四条之规定,为犯罪嫌疑人C某某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望贵局予以批准:

一、自从C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到目前被执行逮捕,由于疫情律师一直无法会见C某某,C某某的家属对于变卖其名下财产还债无法进行处理

辩护人理解并支持贵局打击犯罪,但是本案与诈骗犯罪是存在一定的特殊之处的,本案是由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是毫无疑问的,至于C某某在借钱的时候是如何夸大事实也好,借新还旧也罢,这是辩护人目前无从得知的。但是根据其家属告知的信息,C某某在借款后一直都有按照约定的时间还款,目前其家属也在积极的变卖房产用于还债。C某某名下也有财产,家属告知也是欲变卖后用于还债的,但是目前C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了,无法处理。

本案最关键的是C某某用D某某的名义购买的房产:根据家属陈述,****年*月,C某某欲打算购买房产,由于征信不好,故用D某某的名义贷款买了一套房产(毛坯房),C某某每月通过银行卡转月供给D某某用于还贷款,****年由于需要还欠款就将该房产卖了。

房产的信息:****年*月*日,C某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卖方)位于*********的房产,建筑面积******,房屋产权证号:*********,并于当日向***支付30万的定金,***出具《收据》,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于C某某征信不好,贷款额度不高,因此,从手续上看是D某某的房产,实质上是C某某的,C某某就通过D某某的名义购买了该套毛坯房,并登记在D某某的名下。C某某向D某某转首付款及月供,再通过D某某还款。

注:D某某将以上房产卖了后,未将钱转给C某某,导致C某某无力还款,目前C某某准备对D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该购房款,但是目前C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律师也无法会见她,因此C某某是委托谁对D某某提起民事诉讼,家属并不知道具体的情况。

综上,为了避免纠纷的扩大,以及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目前无法与C某某沟通财产变卖的情况,但是还被害人的欠款,这是没有争议的事实,将C某某继续羁押,只会让案件进一步恶化,被害人的权利并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因此,还望贵局对C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样即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还款进度,也有利于家属与其沟通如何变卖财产。

二、C某某可能不构成犯罪,对其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诉讼程序的进行,又可体现保障人权的理念。

申请人一直认为从严格司法角度来说,C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涉嫌的犯罪构成要件,仅仅属于朋友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行政处罚足以惩罚其行为;目前的在案证据是严重依赖被害人的陈述,而这些被害人与C某某都是多年的好朋友。针对上述意见,申请人提交过《C某某涉嫌诈骗罪案属于民事纠纷 恳请不要以公权力插手经济纠纷的法律意见书》《C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资产评估申请书》两份法律文书,基于上述意见,为了避免C某某的案件产生错误,建议先对其取保候审为宜。

三、C某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没有羁押的必要

C某某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且属于民事纠纷引起的。因此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并不会产生任何社会危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5年10月9日下发的《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又对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判断做了详细的规定。申请人结合上述规定,认为在目前阶段C某某没有社会危险性,具体详述如下:

1.C某某没有实施新的犯罪的可能。C某某在向本案的借款人借款后,用于投资房产,以及偿还旧债,在借款之后也没有逃避侦查,也没有让被害人找不到,其是有投资美容院和音乐餐吧,是有正常的生活来源的,只是由于疫情才导致还款吃力,但可以肯定的是,其从始至终都没有逃避过和不认被害人的借款。

2.C某某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C某某涉嫌的犯罪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等暴力性犯罪, 不具有现实危险。

3.C某某既没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也没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可能。目前本案检察院已经批准逮捕,可以说明一点是,本案的侦查工作基本上已经侦查终结,证据已经固定和手机完毕,C某某也不掌握任何涉案的证据和材料。因此,C某某不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或者威逼、恐吓、利诱、收买证人,干扰证人作证,而且本案也没有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到位的情况。

4.C某某没有自杀或者逃跑企图。C某某家境较好,有温馨的家庭,其有三个孩子,大的孩子叫C某1,男,5岁,2017年出生;二孩叫C某2,男,三岁,2019年出生;三孩C某3,2020年11月19日出生,男,一岁多,均离不开C某某的照顾,其系家中的独生女,父母也有固定的工作,期待着被释放后的重新生活,没有自杀或者逃跑企图。

【此处应当附上相关的《出生证明》等可供佐证的材料,为保护隐私此处隐去】

在主要证据已经收集完毕并且终结侦查的情况下,所有的社会危险性均已经不复存在,C某某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不予羁押不致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其他无羁押必要的情形,建议对C某某取保候审。

四、C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八十一条,《公安规定》第八十一条均规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才应当予以逮捕。因此,即使C某某经过侦查涉嫌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要对其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就应当对其优先适用取保候审。

C某某涉嫌的罪名不属暴力型或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归案前一向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论C某某是否明知构成犯罪,但C某某到案后确实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态度较好,属于社会危险性不高、积极配合的涉案人员;截止目前,案件的主要证据已经收集、固定完毕,C某某既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也不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所以,在对C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建议对其取保候审。

五、C某某能够提供适格的保证人或者交纳足额的保证金,并保证遵守禁止性规定。

C某某的母亲L某某(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身份证号码:**************,电话:**************),C某某的父亲C某4(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身份证号码:**************,电话:**************)。两人均具有工作、稳定的收入,愿意作为保证人或以提供保证金方式为C某某提供担保;能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C某某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C某某做到:(1)遵纪守法;(2)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城市;(3)随传随到;(4)不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6)不逃避或干扰侦查。

因此,申请人建议,在C某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且不存在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恳请贵局批准对C某某取保候审,申请人将告诫C某某认真遵守相关禁止性规定,告诫保证人认真履行监督和报告义务,积极配合贵院的工作。

望贵局予以批准,并依法及时告知申请人,致谢。

此致

Q市公安局Q分局

申请人: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张春律师

申请日期:****年**月**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专业刑辩律师教你取保候审并附成功取保候审的申请书模板,想要了解更多优质的相关资讯,请大家多多关注"大世界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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