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XXX号,身份证号XXX,电话:XXX。
被申请人XXX,男,XXX年X月XX号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XXX号,身份证号XXX,电话;XXX。
再审申请人李俊兴因与被申请人XXX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兴隆县人民法院XXX冀0822民初XXX号、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冀08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向你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请求撤销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冀08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指令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一)、事实理由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具休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XXX在2024年XXX月XXX日一 审起诉书中称:“XXX年X月X日原告分别租用XXX、XXX、XXX、XXX位于半壁山镇XXX的土地合计XXX亩土地,土地租用后原告一直对土地租赁并使用”错误,涉案土地于XXX年起由申请人复恳并使用到20XX年,被申请人自称XXX年与XXX四人签订土地租用合同,就应当到现场看地,发现被人使用后,应当由XXX等四人与申请人解决并确认土地归其四人后,被申请人才能租用其土地。另外被申请人在一审起诉状中租用土地XXX亩,而向法院提供四份土地经营权证为XXX亩,其中有XXX亩去哪法院没有查明。一审卷宗中每亩租金是年XXX元,XXX是XXX亩,年租金为XX元、XXX是XXX亩,年租金是XXX元、XXX是XX亩,年租金是XX元与事实不不符,没有查清。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之规定,申请人请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冀08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指令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5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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