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彩凤律师,12年一线律师,专注民商事案例分析研究与事务分析。
小王、小李诉小郑、A公司、小谭、B公司
委托合同纠纷案
追加被告申请书
案号:(20xx)粤xx民初xx号
申请人:小王,男,汉族,出生于xx年xx月xx日,住xx,公民身份号码xx。
申请人:小李,男,汉族,出生于xx年xx月xx日,住xx,公民身份号码x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凤,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小郑,男,汉族,出生于xx年xx月xx日,户籍地xx,居住地xx,公民身份号码xx,联系电话xx。
小郑妻子黄女士电话xxx。
申请事项:
1、请求追加被申请人小郑为本案被告共同参加诉讼;
2、判令被申请人小郑与A公司、小谭共同连带向申请人小王、小李支付货款xxx元;
3、判令被申请人小郑与A公司、小谭共同连带向申请人小王、小李支付货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暂计xx元(以欠款xxx元为基数,自20xx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暂计至20xx年1月1日);
4、判令被申请人小郑与A公司、小谭共同连带向申请人小王、小李支付代开发票费用xxx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小郑与A公司、小谭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小王、小李诉被告A公司、小谭、第三人B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案号(20xx)粤xx民初xx号,已于20xx年2月2日由贵院立案受理。
因立案时,申请人小王、小李无法获取被申请人小郑的任何身份信息,且立案庭拒绝向申请人小王、小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凤律师出具《律师调查令》,并指示待案件立案受理后向案件经办法官申请,故,申请人小王、小李客观上无法在立案起诉时便将被申请人小郑列为本案被告。
但是,因本案发生的全部事实经过,包括初步协商代收货款代开发票事宜、确定由A公司代收货款代开发票、实际代收货款并交付发票、给付部分代收货款等等,都是由被申请人小郑个人与申请人小王、小李以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协商沟通的(详见全部证据材料),且被申请人小郑在与申请人小王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中,都有明确承诺,自己一定会偿还全部货款(详见证据28页、33页、34页)。
所以,本案中,被申请人小郑不仅对本案基本事实的查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属于有义务与被告A公司、小谭共同连带向申请人小王、小李,承担偿还全部货款本金及利息的当事人,应当认定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2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规定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故,恳请贵院将被申请人小郑列为本案被告共同参加诉讼。
综上,为更好地查明本案基本事实、厘清各方责任,维护申请人小王、小李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将被申请人小郑作为本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追加为本案被告,共同参与案件审理。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小王
申请人:小李
代理人:刘彩凤律师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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