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秦淮区
被申请人:安徽**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天长市
申请事项:
申请对安徽**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南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已经贵院作出(2016)皖1181民初***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按调解书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后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被申请人仍未支付任何款项。后经查询,贵院已于2020年11月28日,以被执行人经营管理不善,欠下大量外债,公司已歇业,其名下土地、房产已抵押给银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故为了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望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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