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马某,女,汉族,1980年6月3日出生,住泰州市开发区寺巷镇某村
被申请人:宦某,女,汉族,1987年3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张桥镇某村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宦某名下价值人民币37,569元本金(含按LPR计算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及相应诉讼费用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或扣押,以确保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马某与被申请人宦某系经双方共同聋人朋友介绍相识的朋友,两人曾先后就读于某市特殊教育学校(聋哑学校)。被申请人宦某因家庭急需资金周转,于2023年12月29日向申请人提出借款26,000元的请求。出于对朋友的信任,申请人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全额支付了借款。随后,被申请人归还了部分款项,但仍有20,000元本金未偿还。
此后,被申请人多次以不同理由向申请人借款,具体借款情况如下:
2024年3月25日,借款354元用于个人分期付款(微信转账)。2024年3月28日,借款660元(微信转账),用于支付黄金项链解押利息。2024年5月27日,借款4,000元(现金交付),用于购买越野自行车及租房费用。2024年8月11日,借款160元(微信转账),用于支付项链押金利息。2024年8月16日至8月28日,被申请人指使第三人邵某通过申请人的花呗平台扫码转走共计12,495元。申请人自2024年9月起开始自行偿还上述花呗借款,被申请人多次承诺会承担该部分债务。截至申请之日,被申请人累计借款金额已达37,569元,且尚未归还任何款项。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还款未果。
鉴于此,依据《民法典》第675、676、680条主张债权,依《民事诉讼法》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自愿以等价财产或法院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承担保全错误的责任。
此致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马某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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