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飞:本院受理原告程春同诉被告刘雪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5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29300元及逾期利息3117.15元(逾期利息以29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8日起至起诉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琳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平:本院受理原告李尚明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8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阜阳琳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李尚明履约保证金80000元,赔偿原告李尚明损失费20000元,两项合计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刘平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李尚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尚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李尚明负担2150元,由被告阜阳琳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平负担21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成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太和县名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9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原告太和县名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成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加盟合作协议》,已于2023年7月13日解除;二、被告安徽成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太和县名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盟费100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7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计息,支付至该款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完毕;三、驳回原告太和县名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38元,由原告太和县名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8元,由被告安徽成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6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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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安徽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康怡时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安徽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8939号民事判决书及补正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四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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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龙飞:本院受理原告宋丽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8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魏龙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宋丽芳借款本金322826.97元及利息(以322826.97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及判后履行义务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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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萬良:本院受理安徽三利丰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易珠商贸有限公司、樊春啟、于萬良、朱中豹、牛惠玲、第三人徐立东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8716号民事判决书及安徽易珠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四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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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卫彬:本院受理原告路玉林与被告赵卫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466号,原告路玉林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72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法律咨询费等。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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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文、贾悉尼、贾福地、张杰、郭英杰:本院受理原告黄京平与被告宋睿及第三人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006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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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晨:本院受理原告吴芳剑诉被告高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19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具体按月息15分支付至借款还清为止),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平:本院受理原告孙水与被告崔志远、徐玉莲、刘平、王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9640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门志强:本院受理阜阳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9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门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款83161.1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垫付款83161.1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23年2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1元,由被告门志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储昭银: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万山木业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77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吴玉榜:本院受理原告唐书鹏与安徽中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吴玉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贤荣:本院受理原告邱洪侠与刘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胜男:本院受理原告王露与陆胜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成意:本院受理原告朱庆锋与杨成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磊:本院受理原告叶明星诉被告张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鲁季:本院受理原告方青山诉被告鲁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26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福军: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福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52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吴亮:本院受理原告徐超诉被告吴亮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苏州腾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一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品对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腾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曾一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昊宇:本院受理原告陈兆强、董卫明诉被告丁昊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26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魏、白自艳:本院受理原告管德菊诉被告张魏、白自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26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倪刚、安徽路德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鑫创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倪刚、安徽路德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26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意及祥科技有限公司、洪江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安徽意及祥科技有限公司,洪江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2月6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新星月商务会所有限公司、郑井保、李传文、魏元松:本院受理原告尹成万诉被告合肥市新星月商务会所有限公司、郑井保、李传文、魏元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勤发:本院受理原告苏文斌诉被告陆勤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小亮:本院受理原告於全亮诉被告王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宗林:本院受理原告宣守炳诉被告张宗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辉: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巢湖路支行诉被告钱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62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勇:本院受理原告刘波诉被告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克贵、朱昌勇:本院受理原告何发利诉被告王克贵、第三人朱昌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燃想很燃儿童室内游乐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锐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瑶海区燃想很燃儿童室内游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晓军:本院受理原告王俊诉被告王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26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小英: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江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03民初9936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要素式审判告知书、要素表、开庭传票、虚假诉讼责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定于2024年11月7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宗海: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潘宗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2月6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周天旺诉被告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826民初4196号民事判决书(内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许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公告(二拍)
关于郑州华安置业有限公司与赵琼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将拍卖事宜公告如下:拍卖标的物:被执行人赵琼琼名下位于郑东新区郑开大道55号1号楼19层1934,豫(2020)中牟县不动产证明第0030427号,拍卖机构: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与本案拍卖财产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可以参加竞买;优先购买权人届时未参加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其他参加竞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了解上述拍卖物的拍卖规则、起拍价、保证金、拍卖时间、地点、拍卖公告刊登的报刊等有关事宜的,请在工作时间直接与承办人联系,联系电话:17803832989。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李亚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李亚超、阜阳嘉南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5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亚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06233.48元、利息15618.43元及罚息64.23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1月27日,此后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亚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3461.69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李亚超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邢庄路568号融公馆42#住宅楼1201室房屋〔皖(2021)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37515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李亚超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8054元及公告费(凭票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告】检察日报2024年9月26日(总第10682期)3,想要了解更多优质的相关资讯,请大家多多关注"大世界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