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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的调查令

 

目录

一、调查令的法律概念

二、调查令的调查范围

三、申请签发调查令的法定及禁止事由

四、调查令的内容及其使用

五、调查令的申请、法院的同意或驳回,以及持有调查令的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违反持有调查令的注意义务时的法律责任

六、被调查人违反法定协助义务时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

一、调查令的法律概念

调查令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或执行案件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也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发出调查令,由其向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依申请所为)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依职权向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要求协助调查相关事项。 (依职权所为)(《民事诉讼法》第67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4、9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

调查令的申请期限依民事程序之不同而有不同。民事审判程序中的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执行程序中的调查令应当在执行案件结案前提出。

二、调查令的调查范围

在民事诉讼中,调查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在民事执行中,有关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财产流转情况、被执行人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是否违反限制出境措施、是否隐藏转移财产以及涉嫌拒执犯罪等相关证据、信息或财产状况,具体如下: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身份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户籍登记、身份证登记、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信息、本人相片、婚姻登记、配偶或其同住亲属、社会保障情况、征信记录、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微信、QQ、微博、支付宝、网络虚拟账号信息等;

2.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股权结构、经营性质、公司规章制度、经营范围、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册、出资情况等;

3.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税收违法行为信息、纳税情况明细、非企业法人登记情况等;

4.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用工信息、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信息等;

5.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存款、理财、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保险金请求权、保单现金价值、住房公积金、拆迁补偿安置等财产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

6.在支付宝、财付通、余额宝、微信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财产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

7.不动产、机动车辆及其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船舶、航空器、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经法定登记机构登记的财产情况、抵押或质押登记情况及其变动;

8.被执行人的债权情况,作为债权人的其他案件审理、执行情况;

9.被执行人出口退税、各类补贴等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

10.执行财产真实性及可能虚假报告的财产情况;

11.人民法院认为其他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与待调查事实具有关联性及调查收集必要性的信息。

12.民事审判中调查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签发。其中,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坚持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

三、申请签发调查令的法定及禁止事由

可以申请签发调查令的法定事由有二:其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签发);其二:“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依职权签发)。(《民诉法》第67条第2项)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签发调查令: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

3.证据不为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保管的;

4.申请调查的事项不具体、不明确的;

5.其他不宜出具调查令调查的。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5条)

四、调查令的内容及其使用

调查令应当载明被调查人、调查事项,内容不得手写、修改或补充。

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件的案号、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有法定协助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姓名、名称;

(四)持调查令人姓名、性别、律师执业证号、律师事务所全称;

(五)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或财产线索;

(六)协助义务人向持调查令人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的期限;

(七)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根据案件繁简和调查取证的难易程度,调查令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十五日,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期限届满,调查令自动失效。)

(八)调查令签发人、日期和院印;

(九)和签发调查令法院的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十)妨害调查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持调查令向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时,应主动出示调查令、律师执业证、工作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并说明有关情况。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调查令指定的调查内容及时提供有关证据。当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收到律师调查令之日起当场书面说明几个工作日内提供。提供的证据如为复印件或复制品的,应当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并签名或盖章。调取的证据可由持调查令之人转交签发法院,也可由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密封另行送至签发法院。调查令可由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存档。持调查令调查取得的证据及信息,仅限于本案诉讼,不得泄露或作其他使用。

五、调查令的申请、法院的同意或驳回,以及持有调查令的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违反持有调查令的注意义务时的法律责任

调查令的申请。民事审判与民事执行程序中申请通过调查令调查取证的,通常须在各程序立案时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通常包括以下材料:

(一)《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调查所涉案件的案号、案由、申请人、申请调查证据的名称、证明目的、无法自行调查的原因,协助义务人名称或姓名、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调查特定证据的线索;申请调查的证据或财产线索应当明确、具体,调查方法应当具有可操作性。例外为,执行程序中申请调查的内容为“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签发调查令。

(二)诉讼代理人为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持调查令调查的律师的执业证书等情况,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应为特别授权;其他诉讼代理人,应提交与当事人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单位出具的推荐信)、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人事关系证明、所处同一社区或街道办事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具备特别授权的授权委托书;

(三)有的法院还要求申请人填写承诺书,承诺书之内容通常包括以下两点:

1.对调查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向法院报告并保密;

2.严格按照发出调查令的人民法院告知的权利义务使用调查令,如有违反,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的处罚或惩戒。

法院的同意或驳回。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调查令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准许,决定准许的,应当立即签发调查令,并书面告知以下事项:

1.持调查令之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相关之权利义务;

2.调查完毕后向发出调查令的法院提交取得证据材料的时间和内容。(依调查令取证完毕后,应于法院要求的工作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调查令回执提交人民法院。调查令因故未使用的,是否交还人民法院以及交还的期限,人民法院通常依其自由裁量权酌定。)

如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查并签发调查令。

不予准许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及送达情况须在送达回证或者笔录中记明。

持调查令之人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内不再向其签发调查令;情节严重的,应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予以处罚或惩戒的司法建议,或者由出具调查令的法院根据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完整、及时反馈依调查令所收集的证据或者信息;

2.不当使用、泄露持调查令获得的依法应当保密的证据或者信息的;

3.伪造、变造调查令以及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

4.利用依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或者信息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的;

5.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六、被调查人违反法定协助义务时的法律责任

直接法律依据。《民诉法》第117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相关规定。《民诉法》第118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七、其他

关于下述文件材料,可以点击网址

https://hnsqxf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2661,可以作为参考。

1.律师调查令申请书(样式)

2.河南省×××人民法院律师调查令(样式)

3.河南省×××人民法院律师调查令(回执)

4.律师调查令使用须知

参考文献:

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司法厅于2018.12.27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

2. 张宗宝律师:《拒绝配合律师调查令有何后果?》

3.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 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发布时间2019年5月27日)(注:基层法院不具发布某某规定的立法权,即使在实务中省级高级人民法院通常发布一些规定,作为本省法院实务操作的参考,虽具实施规范的效力而对本省法官具有拘束力,但其不具法律规范的效力。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定方具与司法解释相同之法律效力。)

4. 所参考之《民事诉讼法》、《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已于文中列出,不再单列。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的调查令,想要了解更多优质的相关资讯,请大家多多关注"大世界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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