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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到行政机关预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依法维权的听证申请书

 

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九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河海路升龙城1号楼1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6705。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王九

被申请人:华山市沣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华山市

光明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娟

申请事项:

1. 依法举行听证,对本案事实、证据、程序及法律适用进行全面

审查;

2. 撤销华沣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5〕第103-3号《劳动保障监

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事实与理由:

一、处罚对象错误

1、申请人非实际用工责任主体

2024年12月25日,申请人才中标了田园城项目(详见附件1),后续与华山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相应施工合同。在被申请人对项目进行调查时,系由河南华地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华地公司”)私自施工,与申请人无关。华地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函》(附件2),确认其系项目实际施工方,独立承担用工管理义务,并承诺与申请人无任何法律责任关联。

2、申请人未实际参与用工管理

根据《中标通知书》可知,此次调查发生时,申请人根本没有进入项目。申请人不可能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未直接发放工资,未介入施工现场管理;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用工实名登记、工资支付等义务应由施工方(华地公司)直接承担,申请人无法律义务。

二、 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

1、整改通知未依法送达,剥夺申请人的救济权利。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应依法送达整改通知并告知救济权利;

本案中:被申请人未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申请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华地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明确表明,上述文件系其签署,申请人根本不知道上述文件,导致申请人无法申辩及整改。

2、调查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

被申请人未核实项目实际施工情况,未向华地公司调查取证,仅凭片面证据认定申请人为责任主体,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全面、客观、公正”调查义务;

三、 违法行为系华地公司单方责任

华地公司系实际用工主体,其未履行用工实名登记、工资台账管理等法定义务,其行为与申请人无关;

四、行政处罚将造成不可逆损害

企业信用受损:行政处罚将导致申请人被列入失信名单,影响招投标、融资等经营活动;

法律程序空转:被申请人程序违法若未被纠正,将严重损害行政公信力。

综上,希望贵局能听取申请人的意见,依法进行听证程序,保障申请人权益。

此致华山市沣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盖章):河南九天实业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1:《中标通知书》

附件 2:华地公司《情况说明和承诺函》

附: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文

第四条(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处罚程序告知义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陈述申辩权保障)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六十三条(听证程序适用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十四条(听证程序规则)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

(三)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六)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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