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阶段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例如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工程发包方或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等),当案件进入诉讼阶段时,可以采取以下法律程序予以补救:
一、关键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3条仲裁程序中可申请追加当事人,但若仲裁阶段未追加且已作出裁决,诉讼阶段可按以下规则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32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法院在诉讼中可依职权或申请追加仲裁遗漏的当事人。二、诉讼阶段处理方式
1. 申请追加当事人
提出主体原告/被告: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交书面《追加被告/第三人申请书》; 法院:依职权主动通知追加。申请时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建议在开庭前尽早提交)。申请内容需说明被追加主体的身份、遗漏原因、法律依据及责任关联性(如连带赔偿责任、用工主体责任等)。2. 法院审查与追加
审查标准法院判断是否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其责任承担与案件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典型情形: 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法》第92条); 违法分包/转包中的发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6条); 公司注销后的股东或清算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追加方式 法院出具《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追加后案件需重新进行庭审调查(追加方享有举证、答辩、辩论权)。3. 被追加主体的诉讼权利
享有15日答辩期(可申请缩短期限);有权针对仲裁裁决书内容提出独立抗辩。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1. 遗漏主体拒不参加诉讼
法院可缺席审理并判决,但需保障公告送达等程序权利(《民事诉讼法》第95条);被追加主体不参与不影响对其责任的认定(如用工单位未出庭,法院可依法判令其连带赔偿)。2. 遗漏责任主体导致事实无法查明
法院可裁定 “撤销仲裁裁决,发回重新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59条),但实践中较少适用;更常见做法:在诉讼中追加当事人并直接审理全案。3. 未追加且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程序违法可再审: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的再审事由;另行起诉追责:通过新案起诉被遗漏主体,但需注意避免重复受偿(需提供前案判决书佐证责任分配)。四、操作指引(当事人应对策略)
步骤
操作内容
法律文书示例
1
立案时向法院提交书面追加申请
附:《追加被告申请书》《劳动关系/责任关联证据》
2
申请法院调查关联主体信息
《调查取证申请书》(工商登记、分包合同等)
3
对法院驳回追加申请请求复议
《复议申请书》(引用《民诉法解释》第73条)
4
如未追加导致败诉,在二审提出
二审上诉状中列为程序违法事由(《民诉法》第170条)
✍️ 文书核心条款示例(追加申请书中):
“因被申请人XXX与本案存在________(如:劳务派遣用工/违法分包)法律关系,依法应对申请人的________(如:工资支付/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系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仲裁阶段未予追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申请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五、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劳动仲裁阶段 主动申请追加关联方(提供用工协议、分包合同等证据); 仲裁委拒不受理的,书面记录并保留证据(用于后续证明程序瑕疵)。起诉至法院时在起诉状中直接列明所有责任主体(即使仲裁未处理); 立案时即提交追加申请,避免开庭时被动。用工单位应对 被追加后立即核实责任范围(如非必要共同诉讼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或主体不适格抗辩)。六、参考案例
(2023)京02民终XXXX号判决:
劳务争议中,一审法院主动追加未签劳动合同的实际用工方为被告,判决其与派遣单位连带赔偿双倍工资差额。 最高法指导案例179号:
违法分包工程中,发包方被诉讼追加后,法院认定其承担清偿工资责任。提示:劳动争议中遗漏当事人属常见程序问题,法院通常可在诉讼中补救。关键在于及时提交追加申请+充分举证责任关联性。如遇复杂主体关系(如集团公司、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设计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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