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理解
1.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是一个法律概念,主要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主要目的是限制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保护员工的就业权,即用人单位不得在法定的一定期限内因病开除员工。
2.病假是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时,按照规定程序向用人单位申请休息的一种假期。病假的管理体现了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健康权与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权的平衡。即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拒绝病假审批,只能审查员工请假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如诊断书建议休息日与请假日是否一致)。
3.请病假不一定处于医疗期(如时间较短感冒7天,部分用人单位还未起算医疗期),如执行医疗期待遇,则员工一定在休病假。即使医疗期满,员工仍然基于健康权有权向用人单位申请病假,只不过用人单位有权基于医疗期已满的规定,不予审批。
4.医疗期适用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领域,要与工伤的“停工留薪”待遇相区别。
二、医疗期期限
1.一般医疗期时间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目前关于医疗期限的规定,包括吉林省在内大部分省份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上海制定了《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仅按照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设置。即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2.医疗期可以清零重新计算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员工,如果从2025年1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员工的医疗期应在1月5日至7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如果7月5号没休满,则重新计算医疗期。医疗期是一种循环计算方式,类似于驾驶证扣分,这也是个别员工“泡病号”的主要依据。特别注意的是,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3.特殊疾病医疗期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特殊疾病医疗期是否考虑工作年限,各地司法裁判口径不一。北京、上海、江苏、吉林等地不考虑工作年限,直接给予特殊疾病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山东、广东、河南、重庆等地特殊疾病仍然需要根据工作年限予以确定,不能直接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
4.关于特殊疾病“精神病”的认定
(1)劳部发[1995]236号文件中提到的“精神病”应当泛指较为严重的精神类疾病,并非必须要求医院在诊断书上明确“精神病”三个字。比如重度焦虑证、重度抑郁证均属于精神疾病类。
(2)适用精神病特殊医疗期的,无需员工进行精神病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三、用人单位病假审核尺度
1.不建议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去指定医院复查,即使复查费由单位承担,涉嫌侵犯员工隐私权和自由就医的权利。
2.用人单位收集病假材料应遵循合理、必要原则,防止过度收集员工个人信息,以免侵犯个人隐私,违反《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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