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退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新生在开始上课前15天内提出退学的,可以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二条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可以退80%的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可以退60%的学费;开学两个月后三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可以退30%的学费;开学三个月后退学的,不退本学期的学费。学校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三条学生在学期间应征入伍,持户口所在地政府武装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的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第四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本学期费用不予退还,下个学期如继续休学则不予收取费用。
第五条 学生转学而保留学籍的,只收取学费的 %,其他费用不再收取,如果考试,考试费用应据实收取,否则,给予无条件注销学生学籍。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因违法违规,被学校开除的,学费及其他费用不予退还。
第七条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学生退学、休学、转学首先由本班班主任签字、学部校长签字、学校总校长签字,到财务处办理退费。
第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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