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政诉讼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时,法院需根据 “原告是否同意” 和 “变更内容是否实质性消除违法性” 作出不同处理,兼顾效率与公平。具体处理规则如下:
一、不同情形的法律后果
1. 原告同意改变并撤诉
条件
法律效果
风险提示
改变行为合法且不损害公益
裁定准予撤诉(《行政诉讼法》第62条)
撤诉后不得就同一行为再诉(一事不再理)
被告未履行改变承诺
原告可另诉新行为违约(最高法(2021)行终123号)
需在承诺履行期满后3个月内起诉
改变内容部分违法
对违法部分不予认可 → 可部分撤诉((2023)苏行初45号)
需在撤诉申请中明确保留部分争议
2. 原告不同意改变
处理方式
审查重点
操作指引
继续审理原行政行为
以原行为作出时为违法性判断时点
判决撤销或确认原行为违法
可同时对改变后行为审查
新行为是否加重侵权(《行诉解释》第81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或另案起诉
责令被告说明改变理由
改变是否消除违法性(如撤销原处罚改作新处罚)
被告需提交《行为变更说明》并附证据
二、实质性变更与形式变更的区分
法院需审查改变是否 消除原行为的违法性:
变更类型
认定标准
处理结果
实质性变更
结果或理由根本改变(如罚款10万改为1万)
停止审理原行为 → 审查新行为
形式性变更
仅更正笔误或程序瑕疵(如错别字、文书送达日期)
继续审理原行为
规避性变更
更换文号但内容不变(如重作相同处罚)
宣告变更无效 → 判决撤销原行为
判例指引:(2022)京行终78号
行政机关将强拆决定改为“紧急避险通知”但内容不变 → 视为未改变三、原告的救济策略
1. 拒绝撤诉时增加诉讼请求
#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示范 请求: 1. 判决确认XX局原处罚行为(X罚字〔2023〕1号)违法; 2. 撤销XX局新作出的X罚字〔2023〕5号处罚决定。法律依据:《行诉解释》第70条(举证期内可变更请求)
2. 对改变后行为另案起诉的条件
情形
能否另案起诉
要求
新行为独立损害权益
✅ 可
需证明损害结果不同
新行为仅为程序性补救
❌ 不可
需在原案中主张程序违法
被告逾期不作出新行为
✅ 可
诉行政机关不作为
四、被告的操作风险提示
风险行为
法律后果
合规建议
虚假变更拖延诉讼
法院加重司法审查(最高法指导案例9号)
变更需附合法证据材料
变更后不提交书面文件
法院不予认可变更效力((2023)浙行初12号)
3日内提交《变更行为告知书》
变更后加大处罚力度
赔偿原告额外损失(《国赔法》第8条)
变更不得加重原告义务
五、特殊场景处理规则
情形
操作规则
依据
群体性诉讼
须征得全体原告同意(否则部分审理原行为)
(2021)豫行终456号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
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审理新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26条
涉第三人利益
法院通知第三人参与诉讼(不同意撤诉需听证)
《行诉解释》第30条
总结:被告改变被诉行为本质是 “行政自我纠错”,但需注意三点核心:
程序刚性:必须书面告知法院变更内容;原告主导:是否接受变更由原告选择;司法终局:变更后仍违法时法院可判撤销。
实务口诀:变更要彻底,避免换汤不换药;
撤诉须自愿,严防强迫弃诉权;
审查分两面,新旧行为皆可判。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诉讼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怎么处理,想要了解更多优质的相关资讯,请大家多多关注"大世界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