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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如下: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记录的规定。

一、本条在2018年《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条文内容略有变化:第二款在原来签名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股东确认股东会会议记录的盖章方式。

二、股东会会议通知涉及以下两个要求:一是必须提前通知,提前的时间一般为会议召开15日前;二是必须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对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对此另有约定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全体股东的约定执行。

三、会议通知的具体方式,本条没有作出规定,可以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也没有作出规定,则可以由股东会会议的实际召集者根据股东等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只要能够确保通知到全体股东即可。

四、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会人员、股东会会议所议事项的讨论过程和最后决定等,即会议的相关要素和会议讨论的议题、参会人员意见以及结论性意见等。

五、要求股东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由股东签名或盖章,具有如下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股东查阅会议记录,通过会议记录了解股东会会议对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二是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可以根据会议记录的决定具体实施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三是有利于国家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根据会议记录准确地分析和确定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执行等情形,如认定某一行为究竟是公司法人犯罪还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犯罪等,会议记录就是一个直接的重要证据。

六、对于股东确认股东会会议记录的方式,此前《公司法》只规定了签名方式,本次《公司法》修订了增加了盖章方式,但实务中,不排除可能出现有的参会股东通过按指印的方式确认股东会会议记录内容的情形,参照《民法典》第490条的规定,参会股东在股东会会议记录上按指印的,应当具有与签名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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