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这是前天制作发布的同名视频的文字底稿,发布出来,是希望能对与我一样受尽艰难的兄弟姐妹们起到一点参考作用。同事也希望在职的,也能看到,并生起“如我在诉”心。利益总会有,但体验“宁为玉碎不为瓦全”并不常有。《易》曰,“亢龙有悔”,时势穷也。又曰“否极泰来”,累土成塔也。常言道: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天时,地利,人和,难能可贵。
【正文】
尊敬的检察官及相关领导,你们好!
我的被受理的《民事案件监督申请书》,去年9月提交,差几天就整六个月了,严重超过三个月的法定结案期限;原告亦通过写信等单方面向贵院联系十次以上,但现在连期前的“听证”都没有见到。期间还向贵院检察长邮寄信件及邮寄《督办申请书》督办,也没有见到任何动静。这次的《听证会申请书》,已经是第六次提交了。第一次的,逐条指出了原审判决裁定中的基本问题。其后至第四次的,从大的可能的分歧点问题和法律规定的“应该性”上说明听证的必要性。这次的,与第五次的内容相当,都是对前几次核心点的概括,所以不再书面邮寄提交。
申请人之所以反复申请“听证”,主要原因如下:
(一)最高检最近发文,对“相对不起诉”、“民事、刑事不支持检察监督申请”的案件,“应听证尽听证”。这应该是对《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指引》中的“可以听证”及“公开听证”的进一步规定。
让当事人对“系关案件基本事实”、“法律适用”、“司法程序”及“判决裁定结论结果”上的根本分歧充分表达,应该是实现最高层倡导的“案结事了”,乃至“心服口服”“心平气和”,社会效果的基本保证。
(二)我的案件完全符合“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提起抗诉”的基本条件,应申请提起抗诉。理由之前已反复说明,现再强调几点。
1.是提出“检察建议”,还是申请“提起抗诉”,应该是有硬性标准的。申请人认为,原判决裁定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基本程序”和“判决结果”诸方面,如果主要是“瑕疵性问题”,适合用“检察建议”;若主要是“根本性错误,应该推翻原判决裁定”情形的,则适合“抗诉”。这应该与“案结事了”等司法大原则大道理一致。
2.申请人之前在材料中已反复申辩,原审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基本程序”和“判决结果”诸方面,都是“根本错误”,“应该推翻”。故,符合“提起抗诉”的条件。如果贵检察院决定不支持监督、或者支持检察建议不支持抗诉,是认定原审不存在根本错误,总体上不支持原告的监督申请。
《民诉法》“应该再审”的“十三条”法律情形中,本案有六条符合,都是“实质内容上”应该推翻判决裁定的情形。
案件起诉的基本案由事实,和法院所认定所依据判案的事实以及基于法院所认定所依据事实形成的法律结论,应该是整个“十三条”规定中的核心,而这,正是本案判决裁定的根本错误所在之处。(1)原审以系列极端违法乱纪的手段错误认定原告起诉的“楼板已经穿裂损坏”事实,案件本来的案由事实,作出“楼板损坏没有被证明”“裂没裂不知道”“没有看见”的事实认定结论,完全错误,应该推翻。(2)原审不经原告允许和进行法庭辩论,擅自用所谓的“法院查明事实”判案,偷换案由事实,违反民事诉讼处分原则、辩论原则和诚信原则,严重程序违法,所形成的判决结论、结果,根本偏离案件基本事实和诉讼请求,是对原告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的非法剥夺,是根本错误,应该推翻。(3)原审对原告案由事实的事实认定结论和其判案事实依据“法院查明事实”上形成的法律结论,是“不修楼板”和“不赔偿损失”,对此核心判情判意,法官在判决书上不明确说明,还在判后咨询和答疑中对原告作虚假解释告知,进行司法愚弄和欺骗,严重程序违法,所作判决书表达和判后解释,应该推翻。
原审法官以上及其他方面的不正当做法,构成严重违法乱纪和枉法裁判乃至司法犯罪。法官判后咨询答疑中有关说法,以及可能的“被监督调查”中的“相反说法”,应该无成立的基础,应认定是为搪塞非法作为的狡辩,“不应该作为作出监督决定的依据”。若不声不响地认可它们,是对原告极为不公,也应该是放纵枉法裁判和司法犯罪,給社会预留司法腐败后门。
3.原审用“邻里关系”法条判案,与本案所诉基本事实和诉讼请求不相关联,是适用法律错误,也根本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本案应该用“物权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其次,原审把应该在审判程序裁判、判明的事项故意不判明、不界定,把审判程序的职能职责推诿到执行程序去,让协商解决,形成本质“空转程序”的司法结果,应该是根本违背立法原意的适用法律错误。等等。这些法律适用问题,也应该构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理由。再次,本案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基本程序”和“判决结论结果”诸方面,原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使本简单的案子变成了典型的疑难复杂案,其裁判案例,对今后的司法审判裁判及分辨审判裁判,具有典型示范的意义,有收入国家案例库的价值。所以,本案不仅应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提起抗诉”,而且有申请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的必要和意义。
检察监督是原告在基本司法程序上的最后一道护身符,也是司法基本程序上的最后一个把关。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不仅系关原告的根本利益,而且与国家司法公正廉洁、司法解释等重大司法、法律问题根本关联,应构成重大法律事件。希望此听证会申请,能成为本案“案结事了”的基本契机,也能使本案能为国家司法建设作出一点贡献的机会。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五监察部XX检察官
申请人:XXX
2023年3月23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六次提交《听证会申请书》,想要了解更多优质的相关资讯,请大家多多关注"大世界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