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黄某某,男,汉族,196年2月27日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徐某某,男,汉族,197年6月3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流某某,女,汉族,198年7月1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7年3月9日生,住山东省,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姚某某,男,汉族,197年1月3日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裴某某,男,汉族,197年4月12日生,住河南省,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游某某,男,汉族,198年7月2日生,住河南省,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游某2,男,汉族,198年8月10日生,住河南省通,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宋某某,男,汉族,198年6月23日生,住郑州市,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197年8月21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身份证号:。
第三人: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追加徐某某、流某某、张某某、姚某某、裴某某、游某某、游某2、宋某某、刘某某为(2024)豫0000执000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已作出的(2024)豫0000民初0000号民事判决书,巳发生法律效力。现已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判决义务,且未查到执行财产线索,(2024)豫0000执0000号执行案件已经终本。
被申请人徐某某、流某某作为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现股东,被申请人张某某、姚某某、裴某某、游某某、游某2、宋某某、刘某某作为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原股东均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足额出资。
因此,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徐某某、流某某、张某某、姚某某、裴某某、游某某、游某2、宋某某、刘某某应当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追加徐某某、流某某、张某某、姚某某、裴某某、游某某、游某2、宋某某、刘某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此致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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