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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春城“2·2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2月24日15时许,在亚某有限公司在建工地的中药智能制造车间三层结构梁面上,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一名施工人员在进行沉梁作业时,被铁管击中头部身亡。该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8万元。(以下简称阳春春城“2·2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

  为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和《阳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阳春春城“2·2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阳安办函〔2025〕18号),阳春市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担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春城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派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注重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运用科学手段分析论证,认真负责查明事故情况,坚持调查和整改并重。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人员问询、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调查组认定,阳春春城“2·2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盲目施工,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施工单位

  广东某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肖某芬。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核准日期****。登记机关: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住所:******。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

  广东某英有限公司为家族式企业,原总经理2023年去世后,该公司未任命新总经理,原公司技术负责人肖某强接手并担任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于2023年3月8日任职,其在公司的职责为负责该公司的全面工作。公司副经理为梁某某,2012年1月4日任职,其在公司的职责为负责公司营业与安全生产工作。但实际上,肖某强仅负责公司对外的业务接洽工作,未能履行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公司有关资质情况: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至:****。发证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建设单位

  亚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核准日期:*****。登记机关: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住所:******。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药品委托生产。”

  亚某有限公司截至事故发生前,仍处于建设阶段,尚未正式运营。其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委托公司副经理罗某某全权管理公司的建设工作。

  3.监理单位

  广东某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核准日期:*****。登记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经营范围:“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及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招标代理。”

  公司相关资质情况: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至:*****。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涉事工程项目概况

  总项目名称为亚某有限公司某产业园项目,事故发生于该项目中的子项目亚某有限公司中药智能制造车间1#、中药智能提取车间1#工程项目。总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亚某有限公司,用地位置在阳春某产业园地块,总用地面积为143773.03平方米。该项目于2023年3月立项,并在阳春市工业园管理局、阳春市发展和改革局和阳春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备案。于同年5月23日取得阳春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发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5月25日取得阳春市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此后,亚某有限公司开始该地块进行土地平整工程。

  2024年10月,该地块土地平整工程完成后,亚某有限公司开始筹建亚某有限公司中药智能制造车间1#、中药智能提取车间1#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中药车间项目”)。亚某有限公司联系了广东某英有限公司作为中药车间项目的施工单位,广东某建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监理单位,并与两家公司达成口头合作协议。

  2024年11月8日,亚某有限公司正式与广东某英有限公司签订该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总价5627万元,合同约定施工日期为2024年11月11日至2025年4月30日,广东某英有限公司任命刘某(二级建造师资质)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丁某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资质)为项目专职安全员,并于11月11日完成施工人员进场备案。事故前,刘某与丁某某较少到场参与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现场由曾某某协调管理。同日,亚某有限公司与广东某建有限公司正式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总价21万元,合同约定监理期限为2024年11月10日至2025年7月1日,广东某建有限公司任命李某强(注册监理工程师)为该项目的项目总监,任某某(注册监理工程师)为总监代表,李某根(专业监理工程师)为监理员。事故前,李某强作为项目总监,全面负责该项目监理工作,任某某和李某根在现场负责监理工作。

  2024年11月11日,施工单位人员正式进场,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并在现场正常开展监理工作,但未签批该工程的开工令,也未督促项目经理及安全员到场履职,未向施工单位发出停工令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广东某英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缺位,现场管理人员曾某某无项目相关管理资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截至2025年2月24日,亚某有限公司在申请施工许可期间,安排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当天该项目的智能制造车间三层结构梁面上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自行停止施工。同时,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现该项目已进入施工阶段,于2025年2月26日,向亚某有限公司发出整改通知单,责令建设单位暂停施工,并将该违法行为线索移交阳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处理。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庄某某经亲戚介绍,到中药车间项目现场进行工作,广东某英有限公司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并为其购买保险。

  2025年2月24日15时17分许,庄某某与黄某某在智能制造车间三层结构梁面上,手持铁管(长约3米,直径48毫米)撬起钢筋梁(由多股钢筋绑扎而成,长条形笼状结构)底部,进行沉梁操作,因钢筋梁突然下落,铁管被反撬起,铁管尾部击中庄某某头部,其头上佩戴的安全帽被打落,随后,庄某某转身走了几步并突然倒地不起,口鼻淌血。现场人员发现后并拨打120,15时30分,阳春市人民医院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对庄某某进行抢救无效后,宣布庄某某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当天,天气晴朗,温度20℃。

  施工现场位于阳春市某产业园内。事故现场位于中药智能制造车间1#三层结构梁面,北侧边缘中部位置,现场为水泥梁面结构,面积108×66.6米,西侧已铺设完水泥,东侧未铺设水泥,正在进行沉梁工序。

  现场沉梁工序步骤:先在楼面模板边缘放置木块,再在木块上绑扎钢筋梁,随后通过工人使用铁管撬起钢筋梁,取出木块,再相互配合,一起抽出铁管,让钢筋梁自然下坠到模板之间缝隙内。

  (五)人员伤亡与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具体如下:

  庄某某,男,阳春市河西人,身份证号码:***********,广东某英有限公司劳务工人,在施工现场被铁管击中头部身亡。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18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情况评估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相应情况

  2025年2月24日15时46分,110接到警情并指派城南派出所到场处置。同时,春城街道办相关值班领导了解到事故情况,并将事故情况上报后,带队到现场维持秩序,做好现场保护和管控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协调相关人员,做好死者的善后工作。经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现场勘验,排除刑事案件可能,死者家属对结果无异议。

  该起事故未存在瞒报、谎报、迟报的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清理庄某某口鼻血污。防止发生窒息。15时30分,救护人员相继赶到现场,对庄某某进行抢救,约10分钟后,医护人员通知现场人员,庄某某已经死亡,让现场人员拨打110。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阳春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市委、市政府领导作出指示,一是要求切实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尽快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责任人;二是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暂停工程施工,举一反三,开展隐患排查,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三是做好舆情管控,防止恶意炒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目前施工单位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付款项已到位,死者尸体已火化安葬,死者家属无其他异议,该起事故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应急响应迅速有序,春城街道办、应急管理局、住建局相关领导及时带队前往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有效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防范措施到位,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未造成事故危害扩大。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经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分析事故原因如下:

  庄某某使用铁管撬住钢筋梁底部进行沉梁作业时,因突然下落的钢筋梁反撬起铁管,被瞬间翘起的铁管末端击中头部受伤致死。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施工单位

  广东某英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能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虽然公司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但公司主要负责人肖某强不参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职责无人履行;副经理梁某某作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能对项目管理人员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刘某、丁某某作为项目管理人员,长期不在岗位。二是未制定钢筋梁沉梁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工人盲目施工作业。三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人员进场前未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能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四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未能及时消除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缺位,现场管理人员曾某某无项目管理相关资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二)建设单位

  亚某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虽然与广东某英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与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安排罗某某在现场对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巡查。在申请施工许可期间,亚某有限公司安排施工单位进场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

  (三)监理单位

  广东某建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能正确履行监理单位职责,未依照相关法律强制性要求对项目实施监理,及时签发停工令,制止施工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情况下擅自施工的行为,也未将该违法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

  (四)有关监管部门

  1.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阳春市建筑行业的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和《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春办发〔2019〕25号):“(四)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各类企业资质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工作;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监管;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组织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査处理。”,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核发阳春市内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并暂停无证擅自施工的建筑工程。2024年下半年至2025年2月,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多次检查阳春市内在建项目工地,但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亚某有限公司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2025隐患排查治理年行动不彻底,对阳春市内在建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不到位。

  2.阳春市工业园管理局

  根据《关于印发阳春市工业园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春府办〔2012〕6 号)“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各项方针、政策。(二)代表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工业园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三)受市政府委托,对工业园区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管理和招商引资。(四)负责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建设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阳春市工业园管理局为阳春市工业园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包括亚某有限公司在内的园区企业和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建设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事故发生前,阳春市工业园管理局已完成亚某有限公司某产业园项目规划并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同时,2023年至2024年,阳春市工业园管理局领导带队,到亚某有限公司中医药科技产业园,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8次检查,并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但未能及时发现该项目违法施工的行为,未尽到安全提醒责任。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庄某某,男,群众,其作为现场施工人员,盲目施工,导致了事故发生,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事故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 肖某强,男,中共党员,广东某英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2023年3月8日任职。一是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操作规程不力,未制定沉梁步骤的操作规程。二是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主要负责人,不参与公司生产管理工作,也未及时督促刘某、丁某某履行岗位职责,三是未能落实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缺位,现场管理人员曾某某无相关项目管理资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 梁某某,男,广东某英有限公司副经理,负责公司运营和安全生产工作,2012年1月4日任职。其对公司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督导不到位,一是未能落实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对施工人员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二是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排查事故隐患不力,未能及时消除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督促刘某、丁某某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 刘某,女,中共党员,广东某英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负责全面管理中药车间项目,2024年11月11日任职,事故前,开展项目管理工作不到位,一是未组织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未对现场开展隐患排查,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4. 丁某某,男,群众,广东某英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负责中药车间项目安全管理工作,2024年11月11日任职,事故前,开展项目管理工作不到位,一是未组织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未对现场开展隐患排查,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5. 曾某某,男,群众,广东某英有限公司员工、中药车间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协调中药车间项目现场施工和安全管理工作,2024年11月11日任职,无项目管理相关资质,未组织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也未对现场开展隐患排查,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6. 李某强,男,群众,广东某建有限公司注册监理工程师,2024年11月10日担任中药车间项目总监工程师,全面负责该项目的监理工作,未能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未能正确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检查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签发停工令,制止施工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情况下擅自施工的行为。未履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T 50319-2013)第4.2.1条第8项强制性标准,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议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其进行处理。有关处理情况请及时报送阳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7. 广东某英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能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虽然公司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但公司主要负责人肖某强不参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职责无人履行;副经理梁某某作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能对项目管理人员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刘某、丁某某作为项目管理人员,长期不在岗位。二是未制定钢筋梁沉梁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工人盲目施工作业。三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人员进场前未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能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四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未能及时消除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缺位,现场管理人员曾某某无项目管理相关资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8. 广东某建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能正确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检查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责,签发停工令制止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也未将该违法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建议由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有关处理情况请及时报送阳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其他处理建议

  1. 亚某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的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该违法行为已由阳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立案处理。有关处理情况请及时报送阳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 建议阳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就该起事故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对亚某有限公司、广东某英有限公司、广东粤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阳春市工业园管理局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3. 如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发现上述人员或其他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追究相关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建设单位法治观念淡薄,安全责任缺失。亚某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法律意识淡薄,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安排施工单位开工,触碰法律红线,也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空,轻视安全生产工作。广东某英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规避安全生产职责,忽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在现场安排有资质的管理人员,未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操作规程和危险源识别,隐患排查治理和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敷衍了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形同虚设,为事故发生埋下祸根。

  (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缺乏监督机制,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缺乏监督考核机制,项目经理、安全员长期不在岗,安全管理人员责任悬空,现场协调管理人员又缺乏资质,造成“有资质的不干活、干活的没有资质”现象,导致现场安全风险突出。

  (四)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盲目作业。施工人员缺乏操作规程指导,也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业全凭经验,如同“盲眼走钢丝”,对施工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风险不了解、不重视,未能树立正确的安全观念,现场也缺少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人员的生命健康得不到保障。

  (五)行业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与风险管控不力。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行业监管部门,对阳春市住建领域风险管控措施欠缺,未能及时督促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依法施工,对大型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隐患排查不到位。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广东某英有限公司

  要深刻吸取教训,分析事故成因,总结经验教训,第一要制定同类事故隐患的防范和整改方案,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第二,加强对项目的管理,明确项目部各管理人员职责分工和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第三,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施工人员,尤其是劳务人员,务必完成岗前安全教育方可进场作业;第四,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全面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履行施工单位管理职责。

  (二)广东某建有限公司

  要依法认真履行好监理职责,落实好本单位制定的监理细则,严格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保证从业人员具备足够的安全生产认识和完成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加大对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力度,扎实做好监理工作。

  (三)亚某有限公司

  要吸收事故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管理人员要加强法治观念,公司项目施工前必须完成报备工作并取得相关许可,严禁“边施工边办证”。

  (四)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深入学习《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广东省2025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深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提高行业执法监管力度。对阳春市内建筑施工项目开展全面排查,摸清阳春市内建筑施工项目底数,建立施工项目管理台账,严厉打击“边施工边办证”“先施工后办证”的违法行为,同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同时要加强对阳春市内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提高企业法治观念意识,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阳春市工业园管理局

  要加强对园区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的巡查力度,联动行业监管部门,加强联合检查,建立园区企业安全生产台账,督促园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提醒并制止未取得相关许可提前进行施工建设的企业,加强园区内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来源:阳江市阳春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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